中国石墨产业发展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中文名称:中国石墨产业发展联盟,英文名称:China Graphite Industry Development Alliance (简称CGIDA )。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中国石墨产业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由中国境内从事石墨采选及石墨新材料生产、制造、营销、应用和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按照自愿、平等、合作原则组成的全国性产业发展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自愿平等、合作共赢、促进交流、创新发展。坚持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融汇企业资源、产业资源、技术和服务等社会资源,通过信息共享、应用示范、产业合作及市场拓展,加快石墨及石墨新材料产业链融合进程,促进石墨产业的提档升级和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联盟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不断提升石墨产业整体的技术研发水平及制造水平,促进产业健康、快速、高效发展。
第五条 联盟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注册主管部门为国家民政部。联盟接受上述部委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联盟办公地点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秘书处设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370号,并根据工作需要在北京设立工作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围绕石墨产业发展的需要,协调联盟成员之间关系,促进会员间资源共享和行业自律;加强与政府间沟通与联系,协助政府制定和落实石墨产业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及发展规划;引领石墨产业健康有序持续快速发展,提升我国石墨产业国际地位和话语权;承接相关服务职能,为行业发展做好全方位服务工作。
(一)参与石墨产业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的制定与修订工作,协助联盟企业进行产品专利池的建立、成果鉴定、成果登记、专家论证、产学研合作及产业化协作等相关工作。
(二)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和联盟服务网站。努力搭建产品交易平台、信息发布平台和专家服务平台,推进交易,发布信息,提升水准,创新服务。组建具有国际化视野和一流水平的专家队伍,调研国内外产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加强市场信息搜集与分析,促进信息共享与技术交流,为联盟成员的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专家服务。
(三)组织联盟成员单位协同攻关,建立联盟成员单位研发、检测仪器设备互利共享机制,突破石墨产业升级过程中遇到的制约瓶颈和技术难题,争取在石墨新材料研发、制备及应用领域不断取得新进展,帮助联盟企业实现产业技术提档升级,提高质量,提升效率,提升中国石墨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四)组织联盟成员单位加强协作,完善产业链衔接,努力拓展石墨产品的种类及应用领域,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以满足我国在新能源、电子工业、核工业、航空航天、军工等领域对石墨新材料不断增加的应用需求。
(五)加强与国内外新材料企业、科研机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的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为联盟成员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提升从业人员整体业务水平和素质。
(六)组织联盟单位联合申报国家和地方的攻关项目、科技奖励、产业基金等,积极为联盟单位发展争取各级政府部门的政策和经费支持。为政府制定石墨产业政策建言献策,协助政府部门编制重大产业规划,促进政府相关政策的落地实施。
(七)在联盟中倡导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组织订立联盟公约,并监督遵守。
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八条 本联盟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依法成立的从事与石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专家、学者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联盟。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联盟;
(三)在石墨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备必须的法律法规资格。
第十条 会员加入联盟的程序是:
(一)向本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业务培训、技术转让和其他各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联盟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又未书面向协会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的,且不参加本联盟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联盟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如果理事会成员(包括常务理事以上单位)不履行相应职责,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代表提议召开理事会表决,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五条 联盟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研究、确定本联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若干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理事会成员由联盟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期四年。
理事会的职责:
(一)审定联盟的管理制度。
(二)讨论拟提交联盟大会的联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创新项目计划。
(三)讨论拟提交联盟大会的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讨论拟提交理联盟大会联盟秘书处工作报告。
(五)讨论拟提交联盟大会批准联盟成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六)讨论拟提交联盟大会的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七)讨论拟提交联盟大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秘书处是联盟常设办事机构,是联盟具体事宜的执行组织。
联盟秘书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执行联盟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岗位职责。
(二)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负责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四)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五)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六)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联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顾问委员会由热心行业工作、关注产业发展的资深人士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专家委员会是联盟的技术建议组织,由若干名以上专家委员组成,专家委员会委员来自企业、技术机构、管理服务机构、高校科研机构等,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专家委员会职责:
1、提出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研究领域。
2、对联盟会员提出的技术立项建议进行论证,形成正式报告由秘书处报理事会通过。
3、协助联盟会员对联盟技术开发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技术指导。
4、及时跟踪新材料产业的国际国内发展动态,以指导本联盟的标准化工作。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会议需要全部理事会成员参加(不能参加的需书面写出对会议内容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联盟全体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秘书处召集。
第二十二条 单位自愿申请成为普通会员,须向秘书处报送相关申请材料。秘书处审查申请材料合格后,报理事会表决,经表决通过后,须办理完相关手续才能享有正式会员权责。
第二十三条 增补理事会成员须有两家现理事会成员提名,并向秘书处报送相关申请材料.秘书处审查申请材料合格后,报理事会表决,经表决通过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享有理事相关权责。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每四年推荐一次,委员可以连任。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联盟秘书处提议经理事会表决任命,每届任期四年,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议,经专家委员会表决产生。
第二十五条 联盟会员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证书.提交申请书三十日后退出联盟.联盟会员退出联盟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二十六条 联盟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联盟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连续两年不参加联盟组织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损害联盟形象;
(四)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联盟会员资格;
(五)被除名的联盟会员单位在自身条件达到入盟条件后仍可重新申请加入联盟。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联盟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2016年6月15日